2020年11月15日13时55分,张某(男,35岁)驾驶豫A***30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新郑市八官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人和寨路口(18公里200米) 处左转弯时,与冯某(女,66岁)驾驶金彭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新郑市八官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形成原因及分析: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红绿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款、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是形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来源:新郑交巡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