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真落实新郑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精心组织,持续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的同时,依法形成强力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现将新郑交警近段查处的部分酒驾醉驾典型肇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2020年10月13日16时45分,张某驾驶贵B***53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马庄新村路口由东向西左转弯时,与行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受伤。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贵B***53小型普通客车张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张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85mg/100ml。张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0年10月15日04时00分,尚某驾驶湘U***11小型客车沿新郑市烟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烟厂大街新烟街派出所门口处时,与同向侯某驾驶豫A***72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湘U***11小型客车驾驶员尚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尚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7mg/100ml。尚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三: 2020年10月16日13时许,高某驾驶金彭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新郑市道西路由南向北左转行驶后由西向东倒车时,与陈某驾驶豫A***66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道西路由南向北至道西路老安拉面馆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高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4mg/100ml。高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四:
2020年11月04日21时08分许,李某驾驶豫A***90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路与仓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范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仓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仓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范某、高某及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乘车人石某受伤。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豫A***9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李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5mg/100ml。李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五:
2020年11月13日20时23分,赵某驾驶豫A***09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祥安路新嘉园门口处时,与同向吴某驾驶豫A****00电动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在处理事故期间发现豫A***09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赵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赵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2.17mg/100ml。赵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认清醉驾危害 0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0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03视觉障碍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0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05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新郑交警温馨提示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醉酒驾驶,医生、律师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并且如果是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个月;还有家长醉驾被判刑的,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党都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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